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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4〕1036号
2005-06-17
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索引号00001917400/2005-00277主 题部门规范性文件;不动产登记
发文字号发布机构
生成日期2005年06月17日体 裁批复
实施日期废止日期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[2004]1036号

河南省财政厅:

你厅《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》(豫财农税〔2004〕21号)收悉,现批复如下:

一、对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(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,不征契税。

二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,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、房屋权属,属于赠与行为,应征收契税。
二○○四年九月二日

国家税务总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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